律师观点:消费者有权察看医保药品目录单
对话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凯律师。
主持人:张女士有没有权利要求察看医保药品目录单呢?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等的有关情况。张女士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她有权力要求医院就医保目录所列的药品的品种以及价格等等情况进行说明。
主持人:目前医保中心给出的处理结果是由医保中心支付张女士错收或者是多收的一万九千元,您认为这个处理结果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是合理?
郑传凯:医保中心为张女士报销药费属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我们把它定义为行政法律关系,而张女士向医院主张的这种医疗服务纠纷以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张女士也当然有权就不同的法律关系再向医院主张权利。
主持人:现在张女士认为6万元当中除了一万九千元还有两万元的药品是医院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的药没有经过家属还有其他人的确认,这两万元应该由医院来承担,您认为张女士她这条要求是不是合理?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郑传凯:我认为张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消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那么张女士因医疗服务机构的过错导致的这种财产损失我认为是可以向医院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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