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宫外孕致残不能再孕 状告男方获赔万元
2010年11月29日 09:39 汉网-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小三”宫外孕致残 怒讨健康权 法院判男子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

一位80后的武汉女孩与一已婚男子发生婚外情后不幸发生宫外孕,最终导致十级伤残,不能再孕。两人分手后,女方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昨悉,法院就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男方承担一半责任,补偿女方万余元。

2008年12月,20多岁的武汉姑娘林某与襄樊市区的李某与相识。2009年5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今年6月,林某发现自己宫外孕,随后到武汉某医院做手术。治疗期间,李某仅到医院看了一下,没有对林某进行护理照顾。此时,李某对林某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林某也发现了李某已婚的事实,表示结束两人的恋爱关系。后经司法鉴定,林某因宫外孕造成十级伤残。

林某认为,其宫外孕是李某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给其身体、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1.1万元、误工费1万元、伤残补助费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7万元等多项费用共计6.6万元。

李某则认为,其与林某间的事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李某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导致林某宫外孕,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李某对林某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故李某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1万多元,李某应补偿其中一半损失,即1.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某负担。同时,林某宫外孕自己也有责任,与自身的身体有关,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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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华 万勤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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