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师生恋甚至性行为在校园最好是禁止
近些年类似这样的案例频频发生,不仅仅是在台湾,大陆,美国都有,有学者甚至建议《教师法》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问题,专家建议师生恋甚至性行为在校园最好是禁止。
1.未成年学生思想和情感尚处于幼稚不成熟的阶段,对老师的背景、性格等各方面缺乏了解和判别,多半是一时感情冲动,盲目性很大。
2.青少年中出现的恋师现象,是恋母或恋父情结的另一种体现方式。人们的社会化过程是由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来完成的,性格的形成受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爱抚、家庭氛围的影响深刻,父母的过分溺爱会造成孩子对父母的心理依赖,没有很好地完成自我成长。他们在潜意识中渴望得到父母般的关爱,而这种对父母的爱很容易转移到关心爱护他的老师身上,并误把它当成一种爱情。加上一些教师的错误诱导,造成了师生恋在学校中频繁发生。
3.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来讲,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无法认知恋爱行为的本质与意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学校、教师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若教师与其发展师生恋,则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心理引导的立法宗旨。
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第五条即规定,中小学教师要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就间接确认了师生恋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因为师生恋误导了学生,损害了教师的形象,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更为严重者使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5.再来看中小学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问题,不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学生根本就不能理解性关系的严重性,因此《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故而法律上严格禁止中小学教师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基于前面社会伦理的要求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所确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的宗旨,法律上应当明令禁止教师与未成年人恋爱,更应禁止教师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发生有损社会公德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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