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比拍拖深一层,又比婚姻浅一层,基本上不受法律保障。三四十年前,同居在美国还是比较罕见的,多见于艺术家人群和一些“问题人群”,被社会认为是“不道德”的。
男女同居谁比谁吃“亏”?(资料图)
婚前同居,离婚率高一倍
据统计,1970年美国有50万对同居男女,到今天这个数字接近500万,此外还有数百万人曾经同居过。有些男女选择以这种方式一直共同生活下去,再也不结婚了,但只是极少数。目前美国90%的年轻人仍然愿意结婚,婚前超过一半人曾经同居,但在瑞典、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同居已经开始取代婚姻。
原因:只为省点房租?
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学家帕米拉施默克说,年轻人认为在结婚前不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是很傻的,他们不想重蹈上一代人的覆辙,匆匆结婚却以离婚告终。因此,同居只是一种有用的手段,可以避开不幸的婚姻和离婚。据统计,约有一半的同居者最后选择分开。
美国宾州州立大学社会学家保罗阿玛托说,人们在选结婚对象时,比选同居对象挑剔得多。很多人同居只是为了分担生活费用、多一些安全感,或者只是想有个伴,但并非很投入这种关系。
同居的男女住在一起,几乎都是出于偶然。例如,他们总是处在一起,而一方房子的租约刚好到期了,干脆住在一起吧!同居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不能肯定另一方是一块合适的结婚材料:他爱喝酒,她吵起架来不是人……于是他们不作承诺,试验性地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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