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就是对女性不公
顾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就因明显偏袒男性而受质疑,8月12日正式颁布后,同样批评仍不绝于耳。同时也可以听到不少学者对此的“反批评”,如傅蔚冈先生就认为,“这种念头的形成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重男轻女’有关”,而在“‘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的社会大背景下,“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具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并不存在‘男尊女卑’的情况”。(见《东方早报》8月15日)
本人非常欣赏傅先生在法律社会学视野中分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但我更愿意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对女性的伤害。只需问个常识性问题:当今社会,老男人娶年轻女孩多,还是老妇人“娶”年轻小伙多?被“潜规则”的是女性多,还是男性多?哪怕有再多法律规定和道德信条,男女真的平等吗?
我无意抨击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而是要分析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婚姻市场上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生物学原因。只要女性仍以生理性的美貌为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财富权势为婚配资源,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必定完全不同。概括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年轻时处于巅峰状态,随着青春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性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资源,在年轻时处于谷底,但随着年龄增长,有可能数量增多,价值增长。
这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婚恋困境:男人为结婚犯难,而女人面对离婚犯难。为此,人类创造出一项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机制,即让男方在结婚时,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物质保障,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男方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这就是“聘礼”来历。
有意思的是,女方带入新家庭的“嫁妆”,不但数量有限,且具有“易耗品”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男方带入的“聘礼”,主要采取住房、土地等形式,不但数量上超过女方嫁妆,且具有“不动产”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如此安排的目的在于确保男方的“不动产”资源,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为此,法律原则上规定,婚后取得的婚房属共同财产,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收入一部分也必须归原配偶所有。这些都是希望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稳定,协调夫妻关系。
然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却规定,婚房归于购房者。这意味着,现在女性要想避免“人老珠黄”之后净身出户的凄惨结局,就必须出资购买婚房。这样做,看似让女性以后也可拥有能增值的资源,其实是逼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婚姻资源的女性,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婚姻资源。如此安排究竟有利于男性,还是女性?新解释中隐含的性别偏向,还不明显吗?
不过,深藏在人类婚配背后的社会生物学规律仍会发生作用,任何一位男士要想迎娶一位具有丰厚的“生理性资源”的新娘,必须拿出足够社会性资源,首先就是婚房和写有女方名字的房产证,来证明自己同新娘是匹配的。
就此而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实没解决“两性战争”中的任何一个难题,只是把本来发生在离婚时的法官裁决提前到婚前,并使之成为夫妻进洞房前的谈判。至于谈不谈得拢,同法官无关。问题是,人类要那些只对离婚感兴趣,不对结婚感兴趣的“婚姻法解释”干吗?为了欺负女人,还是为了通过女人拒绝结婚来惩罚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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