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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家暴不容忽视 施暴行为同人格有关

2011年09月22日 10:45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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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丑不可外扬”该不该

记者:“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得众多受害者不愿声张,因而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助。李阳妻子此次公开求助,反映了东西方处理家暴问题时哪些观念上的不同?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样寻求积极的保护措施?

王行娟:首先是“家丑可不可外扬”的问题。Kim的头脑里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过可能没有中国妇女那么浓厚。中国有的受虐妇女,忍受不了家庭暴力时,宁愿跳楼自杀,也不愿把遭受暴力的事实告诉他人,总是希望大事化小。Kim则认为,协议只是解决家庭暴力矛盾的第一步,从这一点看出,东西方人对待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认识不同,一个是认为只要施暴者道歉了,事情就结束了;另一个认为这只是个开始,问题远没有解决。

其次,家庭暴力发生后,寻找什么样的社会支持系统,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曾经进行过调查研究,发现中国的受虐妇女,在遭到家庭暴力自己无法解决以后,首先寻找的是非正式的支持系统,如娘家人、婆家人和至亲好友的帮助,找人以后问题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她们第二个会找双方的单位,请求领导主持公道。只有在暴力局面无法控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受虐妇女才会寻求司法保护。

再次,在美国,如果妇女遭到家庭暴力,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后只要验出妇女身上有伤痕,施暴者就会被带走,并根据伤情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因此,Kim在报案以后,她用了“charge”(指控)这个词。而在此类事件中,中国警方使用了“调解”这样的词汇。这一点显示了东西方处理方法的不同。在中国,只有在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是达到轻伤的程度,才会提起民事自诉;伤害达到重伤害的程度,才会提起公诉。

最后,Kim对于李阳的暴力行为,一再强调李阳也要进行心理治疗,这点与中国的受虐妇女也不同。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上作出明文规定,对施暴者的处罚中要包括接受心理治疗。对于一些暴力行为比较轻、愿意改正错误的施暴者,法院会允许他们在监外服刑,定期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如果施暴者不按规定进行心理治疗、缺席或者迟到达一定次数,会重新被关进监狱。这些国家把“施暴者要接受心理治疗”列入处罚的范围,是因为他们认为,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与他们的认知和行为习惯有关,还可能与他们的人格缺陷有关,心理辅导有助于他们改正错误。

侯志明:对待家庭暴力,我们非常强调和重视“第一次”,因为家庭暴力有它发生和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即矛盾酝酿、暴力发生、懊悔承诺(蜜月期)、再次积累、再次爆发等几个阶段,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同时,循环的半径不断缩小,而暴力程度不断增强。所以,要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会容忍暴力,并明确告诉对方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的,要勇于借助外力打破这个循环,当然,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当事人要有坚持到底的决心,同时也要依靠社会资源,认真地考虑和实施具体可行的方案。

暴力发生时,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该尽力避免施暴者情绪进一步激化,最好是尽快离开现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依据2008年我国公安部等七部委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暴力发生后,如果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必要时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如果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疾患或精神疾患,应寻找医生和亲友帮助,劝其接受治疗。对酗酒后施加暴力的配偶,要劝其戒酒,或接受酒精依赖的治疗。

如果经过种种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方法之一。长期反复受到暴力,说明这个家庭已经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要勇敢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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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昭遐] 标签:家庭暴力 家暴 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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