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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废弃冷冻胚胎 法院认定侵权


来源:新京报

一起离婚诉讼,引出冷冻胚胎废弃争议案件。

■ 对话

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

同等对待辅助生殖、自然生殖胚胎

昨日,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告诉新京报记者,夫妻双方互为生育关系伙伴,有相互扶助义务。考虑到女方在施行人工辅助生育手术时受到的伤害,法院据此作出赔偿3万元的判决。

法律无明确规定依法理逻辑解决

新京报: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是基于什么考虑?

陈文军: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即人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时,有一定的付出。实际上,女方在服药促排卵时,伤害已经产生。因此,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应该认为构成侵权。

新京报:法律无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女方的损失,以及男方的侵权责任?

陈文军:举一个例子。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甲乙两人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资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因此,在合同法领域,一般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但合同法的理论,可以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新京报:人工辅助生殖产生的胚胎,在法律上与自然生殖产生的胚胎地位等同吗?

陈文军:按照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规定,妊娠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况,包含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出生之前,也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废弃胚胎对人身损害从服药促排卵开始

新京报:为何认定女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侵犯?

陈文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依照这一立法精神,男方应当知道辅助生殖手术,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

对女方来说,与被强迫堕胎相比,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只是人身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因此也构成对于女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犯。

新京报:如何理解案件中涉及的生育知情权?

陈文军: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权利。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有相互扶助义务。

在这一案件中,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是男方负责,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新京报:赔偿金额定为3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陈文军:因为有生理上的伤害,在胚胎被废弃后,会导致女方精神上产生痛苦。法律上认为,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废弃,违背了辅助生育的义务。因此,废弃胚胎的行为,对女方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

在人身赔偿里,精神抚慰金最高5万元,适用于一级伤残。综合这一情况,考虑到女方受到的生理伤害,最终的赔偿金额酌定为3万元。

新京报记者王煜

[责任编辑:曹凡殊 PQ027]

责任编辑:曹凡殊 PQ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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