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玻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炉工、退火工岗位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共39人。该公司仅安排其中5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余34人均未安排检查。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安监部门根据规定,对其处5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职业健康检查,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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