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新药品司法解释后 三年前“武汉远成公司涉非法经营案”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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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新药品司法解释后 三年前“武汉远成公司涉非法经营案”终撤案

近日,“武汉远成公司涉非法经营案”有了新的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该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处获悉,2022年8月25日,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撤销该案。

2019年7月5日,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远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叶思和时任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被湖南省慈利县警方抓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两人于2019年7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日前,慈利县警方以“本案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销此案。这意味着,该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无罪。

↑2022年8月,慈利警方作出撤案决定

案件回溯

湖北民企销售化工原料,被指“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据武汉远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叶思回忆,2019年7月5日,湖南慈利县公安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她和该公司一名员工从武汉带至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

2020年1月10日,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武汉远成公司、被告人胡新华、陈茜、段茂慧、张峰、陈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慈利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经2次退回补侦、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7月24日,慈利县检察院将此案向慈利县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慈利县法院立案审理。

↑2020年7月慈利县检察院指控武汉远成公司非法经营罪

2022年9月2日,叶思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案发前她没有参与远成公司的日常管理,当时不知为何会被抓捕。2019年7月16日,她被取保候审,之后才知道是因为‘非法经营药品’。”

据叶思介绍,所谓非法经营的“药品”,是指武汉远成公司旗下销售的两款化工原料——“4-甲基哌嗪枸橼酸盐”和“他达拉非”。

据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武汉远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主营业务涉及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医药中间体、胶原蛋白、动植物提取物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胡新华为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叶思为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60% 。

2020年7月24日,慈利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慈利县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内容显示,慈利县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武汉远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张某等人采购具有壮阳功效的他达拉非、枸橼酸西地那非,并安排陈某、段某慧等人在全国各地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武汉远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学原料药、扰乱市场秩序,胡新华等被告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原料药”?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案件资料时获悉,武汉远成公司的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原料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给慈利县公安局的复函认为,4-甲基哌嗪枸橼酸盐,又名枸橼酸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生产与经营需要经过许可。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武汉远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化学原料药”。

该案主要辩护律师徐昕则认为,武汉远成公司涉案的两种产品为化工原料,而非药品或原料药。

徐昕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进口产品4-甲基哌嗪枸橼酸盐是化工原料,不应被认定为枸橼酸西地那非。“两者从名称、HS编码、化学结构、性质上都有本质的区别。且该货物是经海关依法查验后进关的。”

在徐昕看来,他达拉非同样属于化工原料,而非原料药。徐昕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一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要根据《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来进行判定,“而《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并没有将他达拉非归为药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慈利县法院因“案件管辖权问题”,将该案退回慈利县检察院。

案件转折

两高出台相关新司法解释后

警方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案

2022年8月25日,慈利县公安局最终做出撤案决定。根据撤销案件决定书,慈利县公安局以“本案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药品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6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据该案相关辩护律师介绍,所谓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指新的药品司法解释出台后,“无证经营‘药品’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药品司法解释中删除了2014年药品司法解释中第7条关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律师说法

“对于无证经营真药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

针对新药品司法解释,对毒品药品犯罪案件有深入研究、办案经验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新药品司法解释将2014年药品司法解释中第7条关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删除,在实践中,确有多地检察院对非法经营药品行为作出不起诉或撤诉决定,理由同样是“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因此,本案警方作出撤案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红兵还指出,具体到武汉远成公司一案,一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要根据《中国药典》等来进行判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权力进行认定,其复函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只具有参考价值。

王红兵还向红星新闻记者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周加海2022年3月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解读”的讲座内容。

公开报道显示,在这场讲座中,周加海指出,新药品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无证经营真药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亦曾于2022年8月11日刊发文章《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文章作者朱铁军、朱鹏锦供职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该文指出,未经普通许可的药品经营行为,在原则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该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通过行政监管足以规制,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实习生 李龙靓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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