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宣判!医方负次要责任,当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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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判!医方负次要责任,当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审判

本文作者:吞吞

「本人不堪 5 年来『准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来愈烈的折磨才鼓足勇气打扰诸位。」

这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温红主任医师向媒体发去的一封求助信,信中写到:「我科因所收治的一名急性白血病(高危)死亡引发纠纷,经鉴定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医院民事赔偿终结后,我却因身为医疗组长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

该案四月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判决温红无罪。

李慧娟律师个人微博

受中国医师协会委派,担任温医生的辩护人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在个人微博上表示:被「无中生有之罪」困扰多年,一审判决,为温医生感到欣慰。温医生授权本人代表她谢谢所有人的支持与关怀。

化疗后出现严重脓毒血症,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还要回到 8 年前。

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15 年 12 月 7 日,小林(化名)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进入厦门市第一医院就诊,转入血液组普通病房后,血液组主任医师温红建议小林住院治疗,并建议选择高危组-HR 方案进行治疗。

图源:裁判文书网

高危组-HR 方案共包含 4 个疗程的化疗。前两次化疗过程顺利,小林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6 年 2 月 1 日,小林来到医院开始第三疗程的治疗。当时的入院血液检查结果显示其 CRP 含量为 47mg/L。诊疗组认为,小林的白血病系高危急淋,对诱导缓解不敏感、复发率高、需要相对更强的化疗强度。为避免患儿骨髓抑制过强,导致 HR1 方案无法按时进行,髓外白血病的发生,因此跳过第三疗程,直接进入了第四疗程,使用甲氨蝶呤。

使用甲氨蝶呤后,小林开始出现呕吐、腹痛、溃疡等不良反应。2 月 9 日至 14 日期间,小林口腔黏膜糜烂、口腔排出大量分泌物。2016 年 2 月 19 日,小林因脓毒血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小林的父母对厦门市第一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医院擅自提前了医疗方案、在 CRP 含量高于正常值时盲目使用甲氨蝶呤;小林出现毒副反应后,医生未按规定及时检测血药浓度、使用正确剂量的解毒针,最终致小林出现严重脓毒血症。

医院方则认为,小林的治疗方案参考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血液学组提供《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诊疗建议(第四次修订)》执行,甲氨蝶呤的剂量也符合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诊疗建议推荐的高危组化疗方案的范围。

并且,尽管未多次监测甲氨蝶呤的血药浓度,但相应的亚叶酸钙(CF)解毒剂量已经加倍使用。医院认为小林的毒副作用是个体发生了甲氨蝶呤排泄延迟,该问题医学上尚未有解决方案,并非医院过失。

审理期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厦门市第一医院的化疗方案选择合适,使用甲氨蝶呤未违反诊疗原则,但化疗后输液量未达到充分水化治疗要求,与小林化疗后 MTX 血药浓度过高存在关联;并且医方未及时监测血药浓度,以致未及时继续采取 CF 解救或者血浆置换等措施。

最终认定:第一医院对小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小林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综上,法院判决第一医院赔偿小林家属共计 532008.7 元,小林家属未提起上诉。

医方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当事医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起诉状中,小林家属称,厦门市第一医院医疗组存在过错,且血液组主任医师温红严重不负责任,其违规操作导致小林离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责任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并非医生个人。而医生个人是否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

民事判决生效后,小林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主任医师温红。

经派出所立案调查,厦门市医学会于 2018 年 11 月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解释,「一级甲等」仅表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本案中小林因抢救无效去世;而在刑事诉讼中更重要的是责任认定,即鉴定中指出的「医方负次要责任」。

2019 年 2 月 27 日,思明区检察院对温红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若「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温红将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图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向媒体发出求助信后,经中国医师协会申请法律援助,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接受协会委派及温红本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当时李惠娟曾对媒体回应,为了查明事实,相关专家进行了专项学术论证,并表示:「本案甚至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也不应承担次要责任。」

厦门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间,厦门市第一医院曾提出异议,认为民事纠纷已经结案并赔偿完毕,行政部门再次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图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而厦门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在回函中表示,该案属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这一特殊情形,不同于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一般医疗事故鉴定。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厦门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将该案例向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作了汇报,福建省医学会对鉴定给出了指导意见,并指出「不建议受理此鉴定」,也「不提供借用省级医学会专家的相关服务」。

和民事诉讼直接由法院立案审理不同,刑事诉讼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小林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今年四月本案开庭审理,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认为温红存在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仅存在「次要责任」却被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张永泉律师认为这样的情形实属罕见。「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的大类下,通常被告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院才会判决罪名成立。」

「比如同属于过失犯罪的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要构成犯罪,需要证明外因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唯一原因或者直接原因。唯一原因就是我们通常说的 100% 全责,直接原因就是我们说的主责。」

「每年被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以上基本上是个位数。典型的医疗事故犯罪更多是一些未做皮试、非法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过敏死亡。在司法实务中,过失犯罪、当事人仅负次要责任的,通常检察院就会决定不予起诉。

另一方面,医疗鉴定中始终使用的主体是「医方」,张永泉律师指出,「医方,指的是医院法人主体或者事业单位主体,可能包括责任医生、值班医生、护士等人,是整个医疗组为诊疗行为负责。要有补充意见,才能明确具体到个人,需要为此承担多少的责任。

家属称,小林出现严重毒副反应后,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厦门市第一医院召集各科室医生会诊,但作为小林主管医生的温红并未参加。据此,家属认为,在小林病情恶化期间找不到血液组医生,是主管医生温红个人的懈怠。

目前,小林家属已领取赔偿款,家属与医院间的民事损害纠纷已终结。刑事案件一审判决温红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截至今日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图源:《医师报》

李慧娟律师在接受《医师报》采访时表示:今天,尽管温医生迎来了无罪的判决,但医师自律与维权的路还很漫长,医师在认真履行诊疗义务的同时,如何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尤其避免如此「轻易」地「被刑法」化,避免像温医生一样被无中生有之「罪」折磨数年之久才获「无罪」,值得深思和研究。期待相应法律制度愈加健全,执法体系愈加完善,温红医生的遭遇不再出现。

策划:yuu. | 监制:gyouza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参考资料:(2016)闽 0203 民初 58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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