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0 日,中纪委发布一篇名为《以案明纪释法 | 医药产品采购中收受销售方财物构成何罪》的文章,其中涉及了一起骨科主任操纵集采报量收取财物的案例。
2020 年至 2022 年,张某某作为 B 医院骨科主任,一方面,在上报耗材预采购量时,选择 D 品牌骨科耗材作为报量品牌之一,并提高了相关报量;另一方面,要求所在科室医生积极完成该耗材的带量任务。其间,张某某收受徐某所送财物 287 万元。
在本案中,对于张某某收受徐某所送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某要求所在科室医生完成带量任务的行为提高了 D 品牌骨科耗材的采购量,看似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但这本质上仍是通过自己及其科室医生开处方行为实现的。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应认定其收受徐某所送财物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安排科室医生积极完成带量任务,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影响了 D 品牌骨科耗材的使用量,从而影响了该耗材的医院采购量,由于采购的品牌及数量直接决定了医院支付采购款数额,因而这属于对国有资产的支配、使用行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应认定其收受徐某所送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中纪委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判定:
带量采购模式下,公立医院仍具有一定的采购权,张某某作为骨科主任,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权,其管理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在此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并收受 287 万元财物,构成受贿罪。
策划:ZJUN|监制:z_pop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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