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倍罚款能否挡住暴利诱惑?
地方立法的配套支持应跟上
“我不会吃的,打死我都不会吃,饿死我都不会吃,我自己做的东西我知道能不能吃。”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馒头制作工人的一席话令人心惊。
毒大米、地沟油、问题奶粉、化学火锅……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食品经营者的利欲熏心和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现行法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恶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较小,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观故意违法、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量刑,如何实现惩戒的目的,还需要在今后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违法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家新企业又开张了。近期,北京市进行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没款4057万元。据此计算,每起案件的罚款平均仅2684元,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后还接着违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
监管不到位也使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约46.2万个,而全国质监系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的行政人员6210人,人均监管74个生产单位。绝大多数监管人员不是专业人员,缺少专业知识,无法监管到位;甚至有无编人员从事执法工作,也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治理食品安全乱象,除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地方立法的配套支持也十分重要。我国对企业食品生产监管已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对作为监管难点的小作坊,只有宁夏、重庆等地完成了相应的地方立法。有专家指出,这不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建议督促地方人大加快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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