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6岁的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18000元赌债,想到“卖肾”。自第一个联系电话始,他便陷入一张庞大而严密的肾脏地下交易中介网络;几个月后,尽管他“真的不想做了”,但仍然被送上一家民营医院的简陋手术台,切掉了左肾。最终,拿到了27000元卖肾款。目前,涉案的山西临汾长良医院已经停业。
对于“强行取肾”这一灭绝人性之举,再多指责都不为过,可当人们对其“论罪行罚”时,却不知能定什么罪,能予什么罚。
在不少国家,对人体器官买卖都有相应的罪名和量刑。比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等四项犯罪。而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然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但在刑法中却没有一条直接针对此行为的罪名。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公诉人邱志英曾经表示,“翻阅了整个法条,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更加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对当事医院及当事人以何定罪,人们拭目以待。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罪”。人们对此充满期待。然而期待中还有焦虑,当实现有法可依、提高违法成本后,是否就一定能制止器官买卖的发生?
在这起事件中,湖南小伙胡杰是被“强行取肾”。但回顾事件的过程可以看出,胡杰对于卖肾并不是一味拒绝,如果不是临时害怕,案件的定性就是“器官买卖”。这说明,目前存在着“器官买卖”的市场。
当事件外的人们习惯性地指责“器官买卖”时,对于事件中人来说,“器官买卖”却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患者来说,生命远比金钱重要,他们需要买器官;对于卖者而言,生活困难亟需援手,他们需要卖器官。任何器官买卖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据周晓光称,全国每年有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这个庞大的需求,在催生着一个本不该有的产业。
从伦理学来说,器官捐献应该取代器官买卖。但目前的社会认识及捐献渠道,却又不容乐观。对很多人来说,器官捐献的观念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即使能够接受,也面临客观条件的制约。去年初,一个名叫王宝田的父亲决定捐献儿子的遗体和器官,但是繁杂的程序和手续,让其负债13万元,一直拖了一个月。“强行取肾”背后的罪与罚,催促着器官买卖早入刑法,催促着捐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认识的逐步改变。(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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