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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药企未配备“药品质量受权人”一律暂停药品生产销售

2011年08月02日 15:2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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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8月2日专电(记者齐雷杰)记者自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严格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履行对药品生产的监管责任。

按照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履行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处方执行情况、产品质量检验及放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

另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加强对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监管档案,明确责任义务,并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药品质量受权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药品质量受权人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药品质量受权人,无法实施产品质量放行制度的,一律暂停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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