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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基层医疗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不得超9元

2011年09月13日 19:4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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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9月12日专电(记者沈汝发)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

根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福建省物价局表示,此次规定总的原则是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每人次9元是上限标准。其中,医保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福建省物价局表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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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诊疗费 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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