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浸酒料,没想到按照产品说明服用后,出现了不适症状。她诉至嘉定区法院,却被驳回了诉讼。
去年6月,赵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路过一专卖保健食品的柜台,柜台销售员热情地拉住她,向她推荐一款活血通络浸酒料,声称该浸酒料具有通利关节、和调血脉、滋补气血、补肾益脾等多重功效,配方为灵芝片、杜仲、当归、党参等滋补中药,只需加入白酒或黄酒,浸泡两周后即可饮用,效果立竿见影。赵女士当即买了一袋。
回家后,赵女士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泡了酒,每天喝一小杯。谁知服用后,非但未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起疙瘩、拉肚子等不良反应。
赵女士遂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还货款68元,并赔偿10倍货款680元。
超市辩称,这款通经活络浸酒料配方中的成分均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以该浸酒料并非食品,而是中药材,对此,产品包装上已注明。超市在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均无违规。赵女士起诉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法》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在该浸酒料的外包装上标有质监部门向生产商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浸酒料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仅是传统的中药材。包装袋上的卫生许可证号并不能改变其本质属性。赵女士称在饮用后产生了一些不良反应,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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