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起诉
医院被判赔偿13万余元
2006年5月24日,段广水因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窦性心律到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31日,在该院做了支架手术,植入了3个支架。
2007年8月15日,因胸闷、胸痛,到305医院治疗,同年8月17日,305医院为其植入支架一个,8月29日出院。
2008年10月28日,他感到胸痛,又到305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为其做血管造影检查,发现以前在门头沟区医院植入的支架局部性狭窄、有毛刺。后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第一次植入的3个支架中2个断裂、1个移位。
段广水认为门头沟区医院植入的支架来源不明,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正规进货发票等,属于伪劣医疗器械,将门头沟区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门头沟区医院于2006年5月31日为段广水做手术时,未向段告知心脏支架可能出现断裂的后果,导致段不能正确选择使用医疗产品。
此外,根据检查认定,医院为段植入的支架存在缺陷。
2010年12月20日,门头沟法院判决,门头沟区医院赔偿段广水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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