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内人士认为,美国把中药纳入到特殊食品是对中药的歧视。实际上,这更多包含了对生命的尊重。美国FDA对药品和食品的其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投入到其安全性试验。
一、食品调解剂
美国对中药种类的限制都是对安全性的论证,如限制含马兜铃酸的中药应用。美国把六味地黄丸、藿香正气水等归于中药类食物补充调节剂。美国公司最重视医生的学术品质,也注意积极吸收全世界最优秀的技术。如美国亚马逊公司在所制造的产品Diabethin(醣必欣)上使用了中国糖尿病医生聂文涛头像作为商标。Diabethin(醣必欣)在美国也是归类于中药类食物补充调节剂。在美国,这种食物调节剂不是调料的意思。调料适用于改善食物口味的添加剂。而中药类食物补充调节剂则是独立应用于特种人群。这一点跟中国的保健食品非常类似。
二、食物适用人群
美国的食物补充调节类产品都注明适用人群。藿香正气水在中国属于中成药,在美国属于食物调节剂,但标签上必须有适用于腹泻的说明。美国食物调节剂标明适用人群,也是对使用者的真正保护。在美国食物调节剂要注明适用人群,也就是为什么人制造,所有这些产品在美国都同等成为中药类食物补充调节剂,都要标明适用人群。这一点中国的做法正好相反。
三、疗效确认问题
美国人认为,疗效是企业确保回收资金的关键,企业自己会非常重视;政府则应该对企业产品的安全性负责。这种情况正好与中国相反,中国人一般认为企业会选择那些没有效果的产品投放市场;政府应该对疗效负责。但实际上,让政府承担药品效果的责任只是增加了政府的工作范围,而不会真的把政府变成技术创新的主体。事实上,美国制药企业对药物效果的评价非常严格,这是美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保持优势地位的原因。
四、文化差异
产生上述差别的根本原因是两国文化的差异。欧美国家对市场功能的理解区别于中国。在亚当·斯密之后,在市场机制的“无形的手”的调解下,欧美国家的经济、文化、科学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于是,更多的欧美人相信,劳动者为了生存和发展将为社会提供真实的服务。欧美的创新型社会由此发生。相比较之下,中国没有经过漫长的市场经济时期,很多人不相信商业机制下会存在着劳动者的诚实劳动,人们期望政府和舆论预防劳动者有欺骗行为。中国的学习型社会由此发生。两种对企业的先入之见都可以找到合理的证据,也都可以找到反例,但最后将会导致社会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或者打压。
在美国的很多医学创新最后发展成为医学分支,而中医则处于非主流医学地位。中医学能否改变现实地位的关键在于相关专业工作者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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