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江国成)根据中国政府网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我国将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指导意见》提出,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更好地服务人民。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为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指导意见》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指导意见》要求近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指导意见》全文6000余字,共分8个部分,包括: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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