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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还需要烟民自觉配合

2011年03月24日 10:0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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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有害健康的常识无需赘言,没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没有烟民的自觉配合,控烟再美好的愿景也只是镜花水月。

22日,卫生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纵观之下,有诸多亮点。其一,条款更丰富。新增“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无疑让备受二手烟之苦的人大为赞赏;其二,处罚更严厉。旧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而《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其三,执行力更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一细节貌似不起眼,但在现实中无疑提高了控烟的可操作性。

放在宏大的时代背景下,更能感悟细则所彰显的现实价值。

数字显示,我国吸烟者约有3.5亿,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者近100万人,约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2%,超过因艾滋病、肺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死亡人数的总和。这一数字,触目惊心。还需提及的是,我国现有5.4亿人受到二手烟危害,二手烟比一手烟的危害更大。在此背景下,《实施细则》一旦得到真正贯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健康权。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欲实现这一目标,需既做加法也做减法,一方面加大保障人们健康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减少损害人们健康的行为,而控烟正是得力措施之一。

正因如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将控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这是史上头一遭,可以佐证国家已将控烟上升为国家行动和法律高度,再联系到《实施细则》的实施,可谓大有深意。

然而《实施细则》并非完美无缺,它的一大缺憾就是并未设置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和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性条款,这就无形之中削弱了细则的威力和尊严。近观我国香港特区,不仅条款精密,而且处罚严苛。

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概括为“看不到”“闻不到”“听不到”,即: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吸烟者、闻不到烟味;在所有的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有关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看不到向青少年销售卷烟和由青少年销售卷烟。欲实现这一愿景,仅靠一部细则难免力不从心,更需要一些地方摈弃烟草财政的依赖、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等多方面的配合。

吸烟有害健康的常识无需赘言,没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没有烟民的自觉配合,控烟再美好的愿景也只是镜花水月。(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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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扬] 标签:控烟 实施细则 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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