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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给孩子用药怎能无拘无束

2011年03月29日 10: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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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幼儿园的这起事件,敲响了我国药品捐赠领域的警钟。反映出当前药品捐赠上的立法盲区,其警示意义超越个案。

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原本没有感冒,园方统一安排他们吃了两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园方解释称,考虑到春季天气变化大,因此给孩子服药以预防。

为防感冒而统一安排孩子服药,幼儿园的“未雨绸缪”无疑必须深刻检讨。“是药三分毒”,忽略孩子的个体差异,以“格式化”的方式打造孩子的健康环境,往轻了说是“好心办了坏事”,往重了说是不负责且推卸职责,是侵犯儿童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这种服药安排,既没有专业医生的诊治判断开出药方,也未经孩子的父母等监护人的授权同意,幼儿园单方行为已超出了合理的权限。

除了检讨幼儿园的行为,颇值得揣摩的还有此类药品捐赠的真正“意图”。报道中说,孩子们服用的“优卡丹”是由中国儿基会“阳光护苗爱心行动”免费捐赠的,“通州多家幼儿园都获得了赠药”。虽然“基金方没有对如何服药做统一安排”,但从网页上我们得知这种捐赠乃是面向全国幼儿园,从以“优卡丹”作为基金名称到下发红头文件全国捐赠,这种面向幼儿园的集中“投放”是否挟有“广告”企图,大可怀疑。

捐赠本是公益性事业,商家以捐赠形式追求广告效应的副产品,本也无可厚非。问题是,接受捐赠的一方在使用这些药品时,必须“去功利化”。如果带着替商家做“嫁衣”的目的,甚至与幼儿园形成某种“共识”,那么这种免费捐赠不仅变了味,甚至还会带来危害。这当然是一种最坏的假设,但由此折射出的药品捐赠规范与监管,却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核心话题。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成分复杂、技术性较强,直接关涉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因而无论是对生产厂家还是中间的审批、流通环节,包括免费捐赠,都必须十分慎重。关于药品捐赠,有境外生产的药品捐赠和境内生产的药品捐赠,前者我国制定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但后者却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制,尤其是对捐赠主体的条件、程序、对象、药品的检测与使用、全程监管等,我国《药品管理法》只言未提,专门的行政法规也一片空白。

发生在幼儿园的这起事件,敲响了我国药品捐赠领域的警钟。反映出当前药品捐赠上的立法盲区,其警示意义超越个案。免费捐赠固然是好事,但如何消除这种免费可能引发的危害,则需要立法作出严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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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扬] 标签:幼儿园 基金名称 用药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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