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爱婴区一名可怜的男婴刚出生三天,便因呕奶导致重度脑瘫。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违规及过失行为,判决承担80%的责任。家属则要求院方负全责并赔偿后续教育及护理费用。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出生仅3天呕奶致脑瘫
2007年10月25日,35岁的广州市民张女士在广医二院顺产生下3.8公斤重的男婴,取名小雷。小雷出生后即被转入爱婴区,接受医疗护理和监护。张女士夫妇还沉浸在喜悦中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母婴分离第三天,爱婴区的护士给小雷喂奶,半小时后小雷突然呕奶,伴随发绀、呼吸心跳停止。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窒息复苏。20分钟后,小雷被转入新生儿科抢救。
直到2008年3月25日小雷才出院。但是诊断结果上写着:新生儿重度窒息、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蛛网膜下腔出血、早期脑瘫。
悲愤的张女士认为,医院在爱婴区的护理、监护过程中未能履行监护义务,直接导致小雷身体损害,遂起诉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近16万元。
一审判医院承担八成责任
医院方答辩称,整个医疗过程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无医疗过失。患儿返流窒息是意外事件,是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当出现窒息返流意外时,医院处理是及时的,患儿的现有病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广州市医学会受法院委托,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违规及过失行为导致患儿出现恶劣脑性瘫痪的后遗症,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鉴于张女士是高龄初产产妇,存在第一胎不明原因流产等高危因素,且由于新生儿贲门括约肌发育不完善,胃食道返流较难预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申请再鉴定。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果与上述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非有医学指征,新生儿应该与母亲母婴同室。而被告医院未执行该规定,而是设立婴儿室,实行母婴分离。与此同时,医院方未能及时发现婴儿呕奶导致窒息,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复苏,导致婴儿出现脑性瘫痪的后遗症,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其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新生儿贲门括约肌发育不完善,胃食道饭流较难预测,呕奶是婴儿自身因素所致。遂依据省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意见,故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判决赔偿3.3万余元。
家属要求判医院全责
判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认为护理员给睡醒的婴儿喂奶后,没有拍打后背,也没有让孩子侧睡,而将婴儿平放,导致孩子呛奶而脑瘫。而且新生婴儿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律师则指出,婴儿出事前并不是病人,因此不只是“医疗事故”,还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应按照人身损害的持续性赔偿,医院要对小雷今后的教育费和护理费负责,而不是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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