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用药不当,不但没能药到病除,反而让患者老林“加速死亡”。为此,近日患者家属将思明区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保支付的医疗费该不该再由医院赔偿?在法庭上,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医院认为,患者治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多数是刷医保卡,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这一部分钱并非患者自己支付,怎能要求赔偿呢?
不过,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4万医疗费大部分为医保支付
2008年8月31日,老林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思明区一家医院抢救。
抢救中,医院初步拟诊老林为高血压病,医生给老林使用心痛定,同时含服静滴硝酸甘油。
一个小时后,老林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呕吐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于6点20分送往神经内科。
初步诊断为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室,并继续治疗。2008年9月3日8点15分,老林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老林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
医学鉴定 用药不当加剧病情
老林死后,2009年9月,他的妻子和儿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老林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院在对老林诊疗时,药物使用不当。而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但是,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老林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去年年底,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人民币121111元,这些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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