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县备受社会关注的“纱布遗腹”一案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裁决清新县一家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59258元。
记者昨天从清新县法院获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事件
车祸入院术后纱布遗腹十余载
据法院调查,1996年10月20日9时30分,清新县禾云镇六田村委会村民谢某华因车祸致腹部受伤入住清新县某医院,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该院立即对谢某华进行脾切除,胃、小肠破裂修补手术,术后于1996年10月31日痊愈出院。
2009年5月4日,谢某华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上腹及剑突下疼痛,经治疗无好转。
同年5月24日,谢某华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该院进行开腹探查,证实腹腔内有炎性包块,随即实施异物肉芽肿、空肠部分切除手术,切除小肠60cm,6月19日出院。后在手术切除出来的包块中,发现有遗留腹腔内的纱布一块。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纷纷以“纱布遗腹13载”等为标题进行相关报道。
2009年7月7日,经清新县卫生局组织调解,被告方医院先行支付谢某华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合计52215元。
因对其他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谢某华遂于2009年9月7日与其亲属四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再行赔偿其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共846427.68元。
进展
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赔偿
审理期间,被告方医院向谢某华先予给付了10000元作为生活费等开支,并表示出于人道关怀,愿意在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外,另行补助谢某华30000元。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谢某华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组织专家组分析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谢某华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诊疗行为,但存在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腹腔内纱布异物存留造成患者二次手术小肠部分切除,医方的上述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目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与第一次手术时脾破裂脾切除有关。
广东省医学会于去年6月22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被告方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医院在对患者谢某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对因该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昨天从清新县法院获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方医院已主动将赔偿款项划入法院账户,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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