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
全部民事责任赔偿34万
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在放疗的过程中,未对张某的生殖系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损害行为,与其不育症有因果关系。张某精索静脉曲张是否一定导致不育,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没有确定,所以不能认定此症与不育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医院认为张某自身存在的病情是导致不育的原因,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却对此举证不能,法院由此认定放疗损害行为是张某不育的唯一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在目前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下,张某的不育症无法治愈,张某及家庭所受的身心伤害较大,医院应予以精神抚慰,支付精神赔偿金。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残疾赔偿金18万余元,加上医疗费和鉴定费等共计34万余元。
本报见习记者董南迪通讯员戚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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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倒置”?
根据2002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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