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位22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容貌娇好,但是她感到自己的乳房偏小,经过多方打探、咨询,2007年10月1日,张某从聊城来到济南的某美容医院行脂肪隆乳术,未能满意。2008年3月,张某再次到该医院补做脂肪隆乳手术,抽取自身大腿脂肪隆乳,术后张某出现乳房硬结,双大腿畸形的状况。此后张某多次来往于济南、聊城之间找被告协商未果。张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为了查明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承办案件的历下法院法官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认定被告在为原告实施自体脂肪注射隆乳术过程中存有过错,该过失对原告现存乳房填充物内囊性结及双大腿畸形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原告的现存状况,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但是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以致原告作为未婚女性,在承受伤痛困扰的同时,还需要面对隆乳手术失败带来的结果,不可避免地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故被告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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