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1、筛查
设备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
计算机登记、数据分析
2、检测
设备用途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仪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
计算机登记、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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