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生产链
为刘某打开销路的正是其合伙人江苏常州的奚某和下线销售人员河南郑州的陈某、洛阳的肖某等人。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用途单一,国家又明令禁止使用于养殖业,2007年底,刘某在不掌握地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开始陆续把生产出的盐酸克伦特罗交给奚某,然后由奚某负责外销给河南郑州的陈某和洛阳的肖某,2008年自己开始直接给陈某和肖某“发货”。
“他们只需要电话通知我需要‘几个’、什么时间发货就可以了。”
据刘某交代,由于清楚是违法活动,上下线制售人员间都以电话单线联系,几乎从不见面,联系中也从不提及“瘦肉精”一词,一般以“一个”代表“一公斤”的电话暗号商定所需数量,然后通过物流公司以“添加剂”的名义向外“发货”,而收货人直接按“行内价格”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即可完成交易。
“有一台搅拌机,还有散落在地上的淀粉和包装袋,看起来是匆忙转移时留下的。”办案人员这样描述查获陈某在郑州的销售窝点时的情景。
据介绍,陈某等人从刘某处“接货”后,除少数就地转手给次级分销人员赚取差价外,一般会按照30到35倍的比例在盐酸克伦特罗原粉中加入淀粉等添加剂,再次包装后销售给次级分销人员或养殖户。
作为河南省内主要的销售代理、刘某的下线陈某因为需要将“瘦肉精”销售给人数更多、更分散的下线分销商,为防止身份暴露,除保持单线联系外,陈某还使用了“变身术”。
据公安人员介绍,案发的3月15至17日,公安机关通过对35名下线涉案人员的深挖发现,郑州荥阳市人的陈某最为可疑。“为确定陈某的身份和行踪,仅排查的外围社会关系人就达200多人。”据办案人员介绍,2007年以来,陈某一直使用捡来的一个名为“刘建业”的身份证从事“瘦肉精”的加工、销售活动,甚至包括手机卡、银行卡等信息均更换为“刘建业”。
3月22日由河南省公安厅成立的抓捕组将远逃至陕西咸阳的陈某抓获。此时,许多和陈某有“业务”往来的上下线销售人员才知道,他们所说的“刘建业”就是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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