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禁用医学名人姓名
“‘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诸如此类的化妆品名称不能使用”,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下称《规定》和《指南》),明确规定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被禁止用于化妆品名称,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化妆品的命名从此有了更明确的指引。
据介绍,《规定》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去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特殊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药监部门温馨提示
问:如何从包装上识别假冒化妆品?
答:正规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有产品的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该标注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厂商名称、地址以及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其许可证批号上应标明批文号,且应该有中文说明。全外文而无中文的产品不排除假冒化妆品之疑。
问:受到劣质化妆品危害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1)及时治疗。(2)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投诉。(3)保存好有关证据(有资质诊断该疾病的医院病历、鉴定证书、化妆品实物、发票等).(4)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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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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