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一医院退休人员陈某在家行痔疮术,造成患者张某直肠穿孔、直肠肛管毁损伤伴出血、盆腔感染等多发症。记者11日从重庆忠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陈某赔偿相关费用近13万。
今年63岁的陈某系重庆忠县忠州镇某一医院的退休人员。这个本该在家休息的陈某,却在没有办理个体医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里看起了病。
重庆大足县的村民张某夫妇于1998年到云南省师宗县从事个体经营至今。多年前,陈某就患上痔疮,到处寻医治疗却不能根治。2009年6月,有人介绍张某说,忠县有个有名的痔疮医生,医术很好,花钱不多,能够根治。张某得知后喜出望外,即从云南前往忠县。
28日,张某到达陈某家。当日13时许,陈某对其检查后即施行痔疮手术,并收取张某手术费500元。张某在诉状中称,术后,张某在忠县通江旅社修养期间其伤胀痛难忍,陈某便天天到旅社为他灌肠,第六天拆线后出血不止,陈某便张某带到一药店输液,到2009年7月7日,张某失去知觉才租车送往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抢救。
张某在新桥医院住院治疗37天,诊断为直肠肛管毁损伤伴出血和腹膜后感染伴全腹膜炎。张某治愈出院后,花去医疗费84299.25元。9月1日,张某购买粘贴造瘘袋花298元。
9月23日,张某向重庆市科学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约2800元。诉讼中,张某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经重庆市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直肠肛管损伤后直肠穿孔与陈某对张某实施的痔疮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陈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其结论仍为张某的直肠损伤与陈某实施痔疮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认为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没有办理行医许可证执业对张某实施痔疮手术,也不做好病历记载,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明知陈某无证行医却去就医,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陈某赔偿相关费用12968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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