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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度“扶起”摔倒老人

2011年10月08日 11:2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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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伤害赔偿是双刃剑

在美国,在意外事故发生的三十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也就是禁止所谓的“追逐救护车”。

今年8月,合肥一名妇女刘士胜好心用电动三轮车搭载76岁的邻居回家,结果翻车造成老人死亡。新华网的报道,强调了刘士胜主动向死者家属送钱,家属不收钱还表示原谅她的无心之过,重点落到良心。

从双方互动看,固然是重人情的正面例子。但是,就普遍意义来说,还是蕴含了交通法规不严的问题:电动三轮车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载人?是否必须戴头盔?假如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不仅这个老人,许多人都不必支付无谓的生命代价。就这个例子,假如老人重伤,需大量后续照料和费用,远远超出死者家属和肇事者能够承受的限度,那么,现实很可能逼得双方不再维持人情故事,而是诉诸法律解决。

美国在1930年就有过一个著名的搭乘伤害案件,被告皮特驾汽车失控撞向护栏,造成后座的科恩终身伤残,科恩因此诉皮特驾驶不当,求偿。此案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原告败诉的原因,是确认汽车失控前被告突然发病昏迷。假如是不当驾驶,被告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有法规,违章载人导致伤害和死亡,肇事者受法律制裁和赔偿,都是正常的。

当种种制度安排健全时,伤害可能锐减,急救发生的困扰也会锐减。但是,法律和制度是否能解决一切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显然不是的。困扰依然会有。一个社会中人,他的行为其实都在法律和道德律的管辖之下,法律再面面俱到,也无法管到大部分道德领域。在美国,也有失去道德底线的人,钻法律漏洞获利、或利用法律伤害他人。

美国的伤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历史长,自然会出现很多这方面的问题。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做出一项裁决,各州政府可以立法,对律师以拉生意骚扰伤害者及家属的过度恶劣行为加以限制。在意外事故发生的三十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也就是禁止所谓的“追逐救护车”,以保护哀伤民众。

当时公布了佛罗里达州的一项研究,仅这一个州,专职经办伤害的律师们,每年就发出70万封向顾客拉生意的信件。当时电邮不普及,还是通过邮局邮寄,其中40%是寄给意外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也就是说,伤害赔偿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也因为律师的利益驱动,在拼命推动索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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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必琪] 标签:制度安排 制度缺陷 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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