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强生 产品陷二恶烷阴霾
2010年05月03日 15:05 每日经济新闻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2月22日上午,北京市民史霞上班的第一件事,依然是查看是否有代理律师张韬传来的她状告美国强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件的最新消息。1月29日,该案件经过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因强生公司代理人声称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供,案件没有当庭判决,一直延迟至今。

一批次产品被检出二噁烷

2009年3月14日,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组织宣布美国强生公司相关婴儿用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二噁烷和甲醛。随后的3月20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宣布,质监部门组织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对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产品进行检验,只有批号为B081210/20111209的婴儿香桃沐浴露检出含有微量的二噁烷,含量是3.27pm。该消息还称,在质检部门对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在化妆品中添加二噁烷和甲醛。

质检部门的报告并没有阻止中国消费者针对强生的维权活动,北京消费者史霞以强生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强生公司告上了法庭。

史霞的职业是律师,长期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她有一个五岁的儿子,从小一直使用强生公司的婴儿用品,其中包括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出含有微量二噁烷的批次产品。

由于在强生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上,并没有对二噁烷和甲醛的任何提示信息,史霞认为,微量的二噁烷和甲醛作为强生产品的一种成分,强生公司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标明,以供消费者知悉该物质并更加细化地做出选择。强生没有标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给一些肤质特殊的消费者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为此,她在2009年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强生公司就其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二噁烷和甲醛但并未标明一事向她道歉,并在此后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的包装上标明该成分。

持同样观点的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张万臣和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代理了史霞状告强生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该案于2009年6月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同年7月23日开庭审理。2009年11月19日审结,史霞败诉,随后史霞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强生:并未主动添加

二审法院2010年1月29日对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仅有原、被告的分别两名律师出庭。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代理律师在一审中的辩护意见认为,强生公司的产品中所含有的甲醛符合国家标准,也未主动在产品中添加二噁烷,现有技术无法避免从产品原料中带入微量的二噁烷。

原告律师张万臣和张韬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抽检的26批次33种产品中,只有一个批次的婴儿香桃沐浴露被检出含有二噁烷和甲醛,说明不是原料的问题。他认为原料中无法避免的带入微量二噁烷的话,就不应当只在一个批次产品中发现该物质。“我们并没有追究主动添加或者被动添加,只要求强生公司在其产品中标明含有这两种物质的成分。”

“实际上,我们是在帮助强生。”张万臣说,如果强生公司像其承诺中一样愿意做一个负责任的公司,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将其所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等产品中标明全部所含成分,将会对一些皮肤对该物质过敏的消费者产生提示作用,让他们少受伤害,否则该物质在长期使用该产品之后可能会发生叠加,给人造成痛苦。

张万臣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消费者而言,该案只要能够进入法庭审理,无论胜败都是胜利;强生公司即使赢了官司,也因其未标明产品全部成分并要与消费者通过诉讼争输赢的态度输掉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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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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