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为何多成“纸上津贴”?
2010年07月09日 09:36 南方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企业:更倾向调整工作时间避暑

“我们还没有发高温补贴,不过更改了工地的工作时间,上午提早了一小时,下午推迟了一小时。工时没有缩短,因为工期已经定在那儿,不过避开了中午的烈日。”广州一家建筑公司的行政人员夏女士告诉记者,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她认为发放高温补贴并不是最实惠的选择,企业更倾向于考虑采取权衡的措施。

“第一,高温补贴就算工人拿了也不会花,都是存起来或者寄回家;第二,人高温环境下工作本来就没有效率,企业再怎么发钱都不会激励出什么效率来,要是热出病还得算工伤。所以发高温补贴给工人是没有实际效果的,企业更愿意调整工作时间、改善工作环境。”

不过,随着“高温津贴”越来越广为人知,工人也开始向公司提出要求,这也让公司考虑采取一个“中间方案”。“就是不会发那么多钱,100元左右,配合工作时间调整、凉茶、药品等的一个综合方案。”

但这一方案也仅限于本公司的员工,而在这家公司之下承包业务的施工队则要自己解决“高温补贴”的资金。到目前位置,夏女士“还没听说有哪个施工队发了的”。

“总的来说,企业一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即使发了高温津贴,企业为控制工资成本总量,也肯定会在工资的其他地方减少一些,就跟‘朝三暮四’一个道理。”夏女士直言不讳地说:“发高温津贴不如健全劳保制度,对什么情况该使用什么工具、设备、防护服,以及什么极端天气条件下该采取什么工作时间方案,这些不是对工人更实在的保护吗?高温天气条件也就包括在其中了。”

专家:属福利性质,企业违法成本低

1960年由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关于暑期防暑降温工作的国家规定,已实行近50年。该条例对于防暑降温费的数额和违反规定如何处罚没有明确意见。北京、山东、广东、上海等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高温补贴标准,而全国半数以上省份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广东省2007年颁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每年的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必须向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但近日广东省又发出新解释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属于福利性质,不强制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高温津贴”制度之所以执行不力最关键是缺少罚则。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选择不付出这一部分津贴资金。另外,高温津贴金额不高,很多人不会为了这点钱与公司打官司。

他认为,法规条文应既明确企业应如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又载明如何处罚,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劳动部门应该把标准与罚则确立起来,加强行政处罚,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这样才能保证“高温津贴”不至于沦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纸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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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锴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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