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图)
2010年06月28日 16:16 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类野鸡救护车很快有“法”管了 羊城晚报记者 雷鸣 摄

“野鸡救护车”最高可被罚5万元!6月28日上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规定:盗用、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120”名称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社会急救网络大扩容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目前广州实施的是1996年颁布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称现行《条例》),它所确立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结构,已无法满足广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其主要问题有:城区急救站过密,远郊地区布点过少;未能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新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由于没有评定等级也无法纳入网络。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改革了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不再以医院等级作为确定网络医院的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条件作为指定网络医院的核心要件。

无力付费急救有新规

在对于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的特殊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的救治费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可协助其申请“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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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仲炜 编辑: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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