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图)
2010年06月28日 16:16 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院前急救医疗用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不按规定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有关单位则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公安、民政、通讯、供电等有关单位,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3大变化

变化一

救护车出车时间

10分钟→5分钟

现行《条例》对救护车出车的要求是,接到命令后10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条例(修订草案)》不但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还明确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论白天还是夜晚,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即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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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仲炜 编辑: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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