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逐步设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已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的省(区、市)、地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为设立热线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满足其基本运转需要,确保热线的公益性。
为应对经济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调试不适,向群众提供便利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逐步设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目前,已有天津、山西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7个城市建立了热线。一年来,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方面对热线的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规范热线管理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技术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结经验,逐步增加热线试点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增加试点地区,扩大热线覆盖范围。未开通热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东部省份,应在2010年底前确定1-2个城市作为试点,按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热线。
二、严格管理,保障热线的公益性
已开通热线的省(区、市)、地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热线对推进精神卫生工作、促进心理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本地区精神疾病预防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工作的抓手。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为设立热线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满足其基本运转需要,确保热线的公益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逐渐知晓、了解、信任热线,将热线打造成满足群众心理卫生需要、干预心理危机的便捷平台。
三、科学实施,强化热线的专业性
设立热线的机构要按照《技术方案》要求,选择具备心理卫生专业基础、责任心强、能够胜任热线接听工作的人员作为热线咨询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热线接听流程,掌握接听技巧,并定期接受考核。要建立热线督导制度,聘请资深的专业人员作为督导员,对热线咨询员接听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卫生部组建“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开展热线技术指导和对热线咨询员的专业督导。
四、定期沟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认真总结热线运行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热线运行管理模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城市开通热线。开设热线的各城市(省、自治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经验与教训,必要时可以到起步较早、模式较为成熟的地区现场考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建立热线电话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本地区热线运行情况。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处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热线工作报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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