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2010年06月28日 14:11 人民网-卫生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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