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
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三、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2、特征:权力主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
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
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
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干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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