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2010年06月28日 14:11 人民网-卫生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析:

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

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

三、适度检查的界定:

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

4、对患者侵害最小。

5、便捷。

四、防御性医疗:

1、概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和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分类:

(1)积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的检查和治疗。

(2)消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措施。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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