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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