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2010年06月28日 14:11 人民网-卫生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

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

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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