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应当一般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2010年07月09日 18:12 凤凰网博客 】 【打印共有评论0

日前,美国媒体爆麦当劳出售的麦乐鸡中含有化学成分。中国销售的麦乐鸡中同样含有。麦当劳中国公司在给记者的媒体声明中表示,麦当劳在中国售卖的麦乐鸡中聚二甲基硅氧烷、特丁基对苯二酚两种物质的含量完全符合现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消费者的健康无害。

在此,笔者从多年的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及法律知识出发,谨慎得出结论:餐饮业应当一般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此呼吁相关部门重视。

一、食品安全法不允许餐饮服务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品安全法所称食品生产是指食品生产和加工。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只能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使用,没有规定餐饮服务领域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来讲,需要禁止在餐饮服务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对于食品添加的使用量以克作为计量单位,残留量以毫克作为计量单位,而我国餐饮业绝大多数不具有精密计量的特征。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就很可能使《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为保障公众健康设定的使用量和残留限量标准流于形式。而且对于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例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作为功能护色剂、防腐剂可以在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等)、酱卤肉制品类等食品中中使用。但是亚硝酸盐具有很强的毒性,摄入0.2~0.5克就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变为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导致组织缺氧。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亚硝酸盐,就有可能将公众置于危险之中。北京市考虑此种情况,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就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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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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