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当心成了“恐怖威胁”(组图)
2010年08月18日 09:45 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4月15日,翟田田打电话给斯坦利,称不会离境,并表示如果不给出为何停学得到圆满答复,他会起诉斯坦利,并向媒体曝光此事。当天,他的留学签证被吊销。

4月16日,校警带着移民局官员直接来到翟田田住处,以“恐怖威胁”的罪名将其带走。

翟田田还称,他从未说过“放火烧了学校”的话,而检方起诉的证据,就是学校的接线员在电话里听到他说“放火烧了学校”。

事情的真相对我们来说,至今还是扑朔迷离。

发出威胁,便成了恐怖分子?

国内对翟田田事件的报道,至今主要是支持翟田田一方的声音。然而问题是,哪怕仅仅去聆听这一方的声音,你也会觉得晕,因为信息很混乱。

最显眼的一个混乱是翟田田被指控的罪名,一开始的报道纷纷称是“恐怖分子威胁”罪。自从9·11事件后,一说恐怖分子,人们就会想到本·拉丹和基地组织之类,就算翟田田威胁说要放火烧学校,那也谈不上是“恐怖分子”吧?!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是翻译错误,翟田田被指控的罪名是“terrorist threat”,其正确翻译是“恐怖威胁”,“terrorist”既可以是名词“恐怖分子”,也可以是形容词“恐怖的”,国内的媒体一开始都将其视为名词,所以有了误读。

不过,奇怪的一点是,我看了多个报道,当媒体采访翟田田在美国的辩护律师海明时,作为美裔华人,海明应该知道“terrorist threat”的正确译法,但几个报道中仍继续使用“恐怖分子”一说。

之所以如此,可能有沟通不畅的原因,但也可能恰因为此,这一事件才能成为国内目前的热点,如果一开始媒体就报道说是“恐怖威胁”罪,而且很清楚地说这里的“恐怖”不是本·拉丹的那种“恐怖”,而是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机构发出了“我要怎么怎么样你”的“恐怖”。或者更准确的说法是,一个人让另一个人感觉到了实实在在的恐惧。

不知道我国法律中有没有“恐怖威胁”的罪名,但至少我发现,如果仅仅是一个人实实在在地威胁另一个人,我们的司法体系是不大愿意做什么事的,好像非得要等惨剧发生司法体系才能介入。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说,人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而联合国人权文件也提到了这一自由。这一自由是值得捍卫的,也是成熟的法律体制必须捍卫的,因为很多罪案是从“恐怖威胁”开始的,尤其是家人或恋人之间。

家人或恋人之间,我对你使用“恐怖威胁”,其直接原因是希望让你感觉到恐惧而不敢离开我。但是,你若满足了我这种需要,那就是对我的鼓励,以后我会像吸毒上瘾一样不断使用这一策略,最终你会受不了而离我远去,那时我就会将“恐怖威胁”发展到极端——杀死你。

这是情杀案的最核心的问题所在。现在,每天的新闻都会有数起情杀案的报道,我相信它们中的大多数都是以“恐怖威胁”开始的,假若我们的司法体系能对此做有力的干预,那真的可以避免很多惨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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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志红 编辑:闫昭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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