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业特殊要求入学就业查乙肝须核准
2010年03月26日 14:16 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底东娜曾佑忠实习生申岩) 卫生部上午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的,须经卫生部核准。

今天上午,卫生部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指出,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此外,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患者应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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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底东娜等 编辑:闫昭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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