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征管应避免“伤及无辜”
2010年06月11日 03:05 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深论

要真正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强化征管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准确“定位”高收入者,避免伤及低收入者、影响中等收入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加强对五类高收入个税的征管,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此举不仅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也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增加财政收入。不过,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应该把握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避免“伤及无辜”。

多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征管,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要求相比,对高收入者的调节还远未到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因而“个税”收入的6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中虽然也有高收入者,但高收入者主要不在工薪阶层。加强代扣代缴,是强化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践证明,单靠代扣代缴,难以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加之现金流通的普遍化,税务机关难以控制税源,难以掌握人们的收入,特别是高收入者的收入。要真正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强化征管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同时还应该避免伤及低收入者,影响中等收入者。如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调节高收入的同时,避免对股市带来负面的影响,以免“误伤”其他中低收入者。

当前,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制度,强化征收管理,是发挥“个税”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加强税源监控——全面落实税收征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纳税人登记号管理,健全纳税档案,建立健全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有效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减少对高收入的漏征漏管。第二,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针对高收入漏征漏管的情况,在抓好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实行全员申报和雇员与雇主双向申报制度,对高收入进行重点监控。第三,加强部门协作和中介监督。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收入的变动情况,同时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堵塞高收入者的逃税通道,减少逃税现象。第四,加强现金管理。要通过立法,推进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现金管理,只有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强化源头管理,才能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的状况,真正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第五,对违法者严肃处理。对逃税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增加违法者的成本。

通过上述措施,相信可以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准确“定位”高收入者,避免“误伤”中低收入者。 (杨卫华,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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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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