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跳楼自杀 医院判赔6万
2010年07月23日 10:01 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白血病患者跳楼自杀,家属诉医院不履行安全陪护义务。近日,案经两审,法院最终判决院方赔偿6万元。

2009年5月1日,黄某因患白血病入住某医院进行骨髓移植,被安排到无菌室治疗,接受特级护理。治疗期间,患者不能走出无菌室,外人及家属不能与黄某接触。

5月10日6时左右,黄某从无菌室中自行走出,跳楼身亡。当时病区楼层值班处无值班人员,黄某的自杀行为未被发现和阻拦。

黄某家人诉至法院,认为医院不履行安全陪护义务,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

医院辩称,黄某自己离开无菌室并选择跳楼,医院无法察觉、预防及阻止。此外,医院在黄某跳楼后对其进行了抢救,故而没有过错。

2009年11月,海淀法院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一审判决医院向黄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6万元。黄某家人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发现黄某情绪的波动并阻止其跳楼,院方存在一定的缺失,但黄某选择自杀是内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探访

常巡视增保安防病人寻短见

就医院对病人安全监护问题,记者昨日探访了东方医院和武警总医院,两家医院都通过改造窗户、护士定时查房、增加安保巡逻等方式力求保证病人安全。但两家医院均坦言,病人若想寻短,难以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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