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五项举措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2010年09月11日 10:36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西宁9月11日电(记者顾玲)记者10日从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将调整出台“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五项措施,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提高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爱国介绍,自今年10月1日起,青海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含大额医疗补助)由原来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即15万元左右,提高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即20万元左右。

同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即8万元左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补助水平平均提高5到10个百分点,即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分别由过去的40%、55%和65%提高到45%、65%和75%。

此外,今年起青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新增的40元将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

青海省还进一步完善了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全部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均40元缴费。建立在校学生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医务室或周边医疗机构确定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在校学生就医提供服务。

此外,自今年9月起,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全面执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新的《药品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共有中西药品2442个,与目前使用的2005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增中西药品种366个。

李爱国说,这五项政策的调整出台,将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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