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9月23日专电(记者项开来)自2010年8月1日起,厦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无需个人负担。
每人每年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不用个人负担,这对就医群众意味着什么?杏滨街道社区卫生中心负责人曾建安说,以杏滨街道社区卫生中心2009年的门诊费用为例,包括药费在内,就诊者次均费用为32元左右。以此测算,一年500元的“免费额度”,可以让每人每月看两次病却不用自付药费,这对大多数群众来说可以满足基本就医需求。
厦门市多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政策使以往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岛外农村群众和一些城镇居民受益多多,500元免费额度将极大改变一些困难群众“小病硬扛”的现象。记者了解到,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厦门市明确了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这一范围。
此外,厦门市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不超过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费,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的费用。以2010年为例,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使用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后,则门诊医疗费医保报销起付线降为500元。
厦门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推出“基层医疗机构免费使用500元基本药物”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群众更多地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培养“小病到基层”的就诊习惯。
截至2010年上半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4万人,包括城镇职工、外来员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以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常住人口的覆盖率达到98%,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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