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医疗保障
2010年11月16日 15:31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福州11月16日专电(记者沈汝发)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新农合筹资和保障水平,卫生部门要求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医疗保障,同时加快推进出院即时结报工作,杜绝重复报销。

福建省卫生厅表示,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要求,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障,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或在参加新农合的同时又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对于中小学生参合(参保)应坚持户籍划分原则,农村户籍中小学生随父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学校不得组织或要求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已经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证明不再重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

福建省卫生厅表示,要规范新农合基础信息管理,完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采集、核对等工作流程,加强对基础信息录入的指导、检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确保与社会保障卡信息一致。完善新农合基础信息的比对、分析,对于在不同地区重复参加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保留参合状态,另一参合地应予以取消。

福建省还要求,在目前基本实现跨县(市、区)异地就医的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清单网络传送、设区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基础上,力争年内实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

同时,对新农合补偿报销的票据,已在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过的,不得再在新农合重复报销。各地不得违反规定出台重复参合(保)重复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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