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 允许境外资本独资
2010年12月03日 19:59 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社北京12月3日电 中国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及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中国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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